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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简称: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原新四军老战士和有志于研究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宣传和弘扬革命优良传统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实事求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学风,深入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铁军精神,传承党和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并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和《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503室;各分支机构的住所依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组织和参与对新四军以及华中抗日根据地重要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性、学术性活动;

  (二)研究继承、宣传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重视加强对青少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

  (三)主办并出版《大江南北》杂志;

  (四)主办《新四军研究》网站;

  (五)关心和支持老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组织或参与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有关的其它活动;

  (七)适当开展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革命历史,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书刊,组织培训咨询,宣传优良传统,服务文明建设。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居住本市,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向本会和相关分会提出申请;

  (二)曾经参加新四军或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工作(包括参加地下党活动),能参加一定活动的老同志;

  (三)从事中国现代史、革命史、中共党史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有志于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及革命优良传统,并有一定能力的同志。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或分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分会讨论通过的人员,要报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及相应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及相应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及相应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推荐有关学术成果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以及相应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以及相应分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宣传宣讲和纪念等活动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以及相应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以及相应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的相关分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相关分会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无效的,应当劝其退会。劝退会员,应当经分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会会长会议批准。如被劝退会的会员坚持不退,又不承认和改正错误,可经分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会长会议讨论批准,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各分会的负责人是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和分会秘书长。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如遇理事会无法解决的重大事项及遇到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解决。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聘请老同志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下属各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注销,报市社联和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由常务理事担任本届正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4次会议(即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应经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应由下次理事会确认。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工作;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下属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年度的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或就有关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分会、大专院校委员会、老战士合唱团等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我会实行分级管理制,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的会员进行组织、教育和管理,分支机构是本会工作的基础组织。

  第三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各种有益知识;

  (三)对会员进行教育、管理,提高会员素质,增强党性,监督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各项活动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五)对要求入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会员工作,重视在中青年中发展会员。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凡属重大问题,应与本会共同研究决定。分支机构以下不再设分支机构,如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研究组。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本会理事会讨论提出,报请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三)分支机构设立后,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本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在本会党的工作小组领导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

  (四)分支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分支机构可以设会长、主任或团长一名,副会长、副主任或副团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等领导机构,重大事项应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由本会任免;一般情况下应由分支机构按民主程序产生,报本会批准,每届任期与本分支机构任期同步。

  (五)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可酌情配备若干名兼职工作人员。

  (六)分支机构可以收取会费和接受捐赠,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所有权归本会所有,必须上缴统一管理,可以在本会财务的监督管理下使用。

  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分支机构已经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应报本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会批准,方可正式实施。

  

第六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其他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贈;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內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贈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贈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贈人和社会的监督。如与资助人、捐贈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严格按照捐贈协议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或分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或分会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本会或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会和分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和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和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