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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作者:陈挥      日期:2012-11-14 16:01:35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及其廉政使命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以后,国民党当局深感亡党亡国的威胁,遂接受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共两党合作抗日的主张。中国共产党领导八路军、新四军,深人敌后,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先后创建了晋察冀、晋冀豫、晋绥、冀鲁豫、豫鄂皖、山东、冀热辽、皖中、苏浙皖、苏中、苏北、浙东、淮北、淮南、河南、湘鄂、华南东江、琼崖、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建立了党的组织,壮大了人民军队,组建了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抗战初期,各根据地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加强艰苦奋斗和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廉政建设成就斐然。但随着抗战的深人发展,特别是相持阶段的到来,各根据地党政军机关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个别贪污腐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享乐主义、自我牟利思想、腐化堕落现象。如新四军某师,个别人漠不关心革命利益和群众利益,消极怠工,个人享乐思想却日益增长。仅1943年几个月内,全师犯贪污、浪费、生活腐化错误的排以上干部就有69人。自我牟利思想也有所滋长。一些在职干部利用所谓“个人积蓄”做生意,休息养病的干部拿“休养费”做投机买卖,还出现了要求退伍,以便领取“抚恤金”经商发财的人。有的战士把做生意当成副业,有的干部染上了吃喝嫖赌的恶习。极个别干部“恋爱第一,革命第二”,组织上对他的婚姻问题解决迟了些,他便发脾气,一连写四五封信催促、责备,严重者甚至以组织满足不了他的要求为借口,走上反党反革命道路。

  2.贪污及谋求小团体利益行为。当时根据地贪污现象时有发生。淮北最严重时,泗南95个乡干部贪污者93人,泗五灵风93个乡干部中,贪污腐化者71人,盱风嘉40个乡干部中贪污腐化者12人。贪污有个人贪污和集体贪污两种。一般地,对个人贪污检举和处理比较严厉,但对集体贪污处理轻得多。集体贪污站在本位立场上,所以上级追究下来便互相包庇。实际上这是不管全局只管局部的极端狭隘行为,其危害更为严重。

  3.五花八门的以权谋私现象。在根据地除发生过虚报账目、涂改票据、甚至自刻公章自造票据等以权谋私行为外,还有盗卖公家粮食;没收来的走私物品秘不上缴,或据为己有,或卖掉分赃;拿公款与商人合股做生意,偷税漏税;购买高价公需品以获商人“馈赠”的财物;甚至在根据地和敌占区之间,靠枪杆子武装走私拒绝检查;战斗中为发洋财不扩大战果;极个别干部以打扫战场为名,率通讯员东翻西找,坏的交公,好的私留,私欲膨胀到了战士流血牺牲的战场上;战斗结束,缴获的弹药以多报少,消耗的弹药以少报多,剩余部分或赠知己或私卖掉,等等。这不仅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更影响了部队的士气,危害极大。

  4.其他腐化现象。在淮北,第三军分区供给处主任在三四个月内,就浪费公款10多万元。个别干部怕吃苦携款潜逃,动辄在万元以上。有的干部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

  剖析当时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除少数汉奸、卖国贼外,从农民到地主,从工人阶级到英美派资产阶级,从共产党到国民党,以至哥老会、青红帮,无不包括,外界的各种不良恶习便有了侵蚀共产党的更多机会。如,随着抗日根据地的迅速扩大,财经干部十分缺乏,在基层政权中使用了一部分旧人员,一些旧社会的恶习,不可避免地被带进了革命队伍。

  2.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国民党改变了对共产党的策略,推行“溶共”政策,由杀头改为腐蚀,搞拉拢、吹捧、金钱美女、高官厚禄的引诱,妄图把共产党融化在国民党中。

  3.抗日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它的经济基础包括以私营经济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为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封建剥削制度,根据地允许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思想就不能不对共产党产生影响。

  4.中国是个有长期封建统治史的国家,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时时刻刻在侵袭中国共产党的健康肌体。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敌后抗日根据地都建立在农村,参加革命的不少是农民群众,一些落后的农民意识,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面对这些情况,党内一些同志缺乏思想准备。

  因此,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以后,面临着严重的廉政建设任务。在国共合作的形势下,国民党以高官厚禄引诱共产党员,使共产党员面临被腐蚀和官僚化的严重危险;在敌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政治环境、自然环境、经济条件极端恶劣,如果政府不廉洁,必然为群众所厌弃,而无法立足;国民党政府腐败,在国共合作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廉政建设,就会模糊群众对共产党的认识,被视为与国民党同流合污,丧失人民的信任,从而也就不可能吸引、团结、领导人民进行抗日。因而,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要保持党在抗日统一战线中的政治独立性,十分重视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致力于建设一个民主、公正、廉洁的政府。

  

  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实践

  1.淮北根据地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

  淮北抗日根据地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一些干部中存在着贪污浪费现象,有些浪费又是和贪污直接相连的。其严重程度,从下面的例子中可窥一斑:一个乡长贪污公粮300石之多,有一个区长贪污公款5000元之巨,一个县请一次客竟花费10000多元,淮宝县开会每人每天伙食费高达30元,运河县开会吃海参全席,有的县长用600多元买一件皮袍[1]。仅1941年全军即因浪费损失马匹1000匹[2]。又据1943年上半年的几个月的不完全统计:“全师犯贪污、浪费、生活腐化错误的排以上干部共计69人”,仅“三军分区供给处主任吴廉,在三、四个月内即浪费公款十几万元,而由于干部携款潜逃所受的损失,动辄在万元以上”[3]。至于贪污和浪费的手段则有:“大头小尾,收款不给票,挪用公款、诓报损失,虚报、伪造单据”[4];私卖公粮、盗卖子弹,“以高价收买物品,私要商人馈赠东西,以公款与商人合股私做生意,包庇走私,偷税漏税”,甚至武装走私[5];还有人出人赌场,一场下来就是上千元,随着贪污现象的发生,更出现了少数人携款逃亡叛变的行为[6]。

  淮北抗日根据地发生严重贪污浪费现象的原因是:

  从客观上讲,第一,财经干部的数量和质量都与根据地发展迅速的形势不相适应。由于财经干部的缺乏,在基层政权中使用了不少旧人员,对他们的思想意识的改造又绝非一朝一日之功,旧社会贪污浪费的恶习,不可避免地被带进了革命队伍之中。第二,工作缺乏经验,制度不健全。在四师,有的团队没有供给部门,营没有军需员,上下级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整个工作开展不起来[7]。

  主观上,在物质条件极度困难,敌情十分严重的时候,有些人“革命的基本意识有问题”[8],如对抗战前途丧失信心,对共产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严重的贪污浪费和携款叛逃等现象,只不过是一些人“基本意识”破产的一种表现。“个别同志对工作消极怠工,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但个人享乐思想与纵欲观念却像烈火一样,野马一样,一发而不可收拾”[9]。

  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不愿从事财经工作,认为军事、政治工作光荣,财经工作低人一等。认为这种工作“太平淡”、“太枯燥”、“太麻烦”,而“有些想在这一工作上贪污捞钱的人,我们不放心他们去做。可是我们放心的同志又不愿去做”[10]。有些人一谈起财经工作就“头皮发麻”,虽然身在财经战线,但并不安心和热爱这一工作,也是产生贪污浪费现象的主观原因。

  淮北抗日根据地存在的严重贪污浪费,如不加以克服,必然腐蚀干部,腐蚀抗日民主政权,影响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必然会使共产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威信一落千丈”;“抗日政权得不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则一切“工作就无从顺利的开展”[11]。为此,淮北抗日根据地党政军领导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纠正和惩治贪污浪费和腐化行为。

  首先,有的放矢,深人进行思想教育,找出贪污和浪费的思想根源,根据地党、政、军、民各级干部以及《拂晓报》、《拂晓杂志》等报刊,经常对党员、干部和战士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指出贪污和浪费是个人主义恶性发展的产物,是私有制度下的产物,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和战士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中华民族的出路就是个人的出路,中国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前途就是自己的前途。“个人的真正价值在于为社会历史上最进步的阶级服务,为社会历史正在发展着的新方向服务,为最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12],要求每个干部做到“涓滴归公”,“不用一个来路不明的钱”,“不收人家馈赠”,要使一文钱都用于抗战,要“表现出抗日民主政府的廉洁的特色,养成廉洁的作风”[13]。

  淮北区党委1944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指出,“要使每个干部每个工作人员每个事务人员,都认识我们吃的粮、穿的衣、用的钱,都是广大劳动人民辛苦劳动的成果。每个人都知道爱惜公物、公粮、公款,视公家财产如自己的生命”。“要造成反贪污、反腐化、反浪费的健全舆论,使每个干部了解贪污、腐化、浪费与共产主义原则与抗战革命原则是不相容的,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冲突的,以提高干部的群众观念,坚定革命立场,来根本扫除贪污腐化浪费的思想。同时又要适当解决干部家属的生活困难,确定其待遇,这也是引导干部廉洁奉公的必要措施”。

  其次,建立和健全管理钱、粮、物的各种规章制度,修补漏洞。根据地开辟之初,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建立了各级财政经济领导机关,后来又在过去基础上建立了统筹统支的财经制度,实行量出为人和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办法,颁布了会计制度,规定了各种经费标准,建立了审计制度、金库制度、预算决算制度、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和统一贸易制度等。从而,严格划分了收人、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并“使其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收钱者不用钱,用钱者不收钱,用之前及用后又须经过一定的审核”[14]。

  淮北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货检税。出于对敌经济斗争的需要,根据地对各种出人口商品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粮食方面,开始是派粮,个别地方曾出现吃大户的现象。从1940年开始征收公粮,并逐步形成了根据实际收入量,分级累进征收农业税。在一段时间内,由于“粮食工作管理较差,无一定的会计和支付审查制度,无形中给贪污浪费者开了大门”[15]。粮食是根据地命脉所在,是根据地军民自力更生、坚持斗争的物质,是与敌伪进行经济斗争的主要武器。因此,淮北行署规定,必须进一步改善粮食的支付手续,严格执行粮食预决算,不得多报冒领,切实建立粮食制度,废除便条支粮,“建立强有力的粮食审计组织及经常的审计制度”[16]。

  第三,建立法制,以法律作武器,严厉惩办贪污浪费分子。为了更有力地与贪污现象作斗争,淮北行署制定了有关法律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1943年3月13日公布了《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淮北抗日根据地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

  《条例》对什么是贪污罪作了具体规定,它规定以下八项均属犯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2)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渔利者;(3)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者;(5)意图营利,贩禁运或漏税物品者;(6)伪造或变造单据、证券、印信、账目,意图侵蚀公有财物者;(7)因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8)为私人利益,擅自支付公有财物者”。

  《条例》以贪污数量大小为依据作了量刑的规定,如贪污满五百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在一百元以下者,也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对犯罪分子除判刑外,还作了追回贪污所得财物的规定。还规定,凡公务人员,对贪污者知情不举,或隐蚀者,按情节轻重以读职论罪。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贪污犯的打击是十分严厉的,这是《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反映了在艰苦的敌后环境中,广大群众对贪污行为的深恶痛绝。

  《条例》的另一个特点,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如第一条规定,“凡边区所属行政机关与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惩治之”。刘瑞龙代表行署在淮北第二届参议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政府人员犯罪,同样要受法律制裁,没有什么特别的‘政治保障’[17]。”

  第四,开展反贪污反浪费的群众运动。尽管采取了上述种种措施,但由于“没有很好发动群众”等原因,所以“在干部中贪污、浪费、腐化现象仍未彻底克服”[18]。淮北区党委根据这种情况,决定从1944年1月开始,在全边区范围内发动广大群众,开展提倡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的运动。这次运动的主要内容是:发动群众检查乡财政;通过政府、军队系统从上而下检查和整理各级政府和军民财经机关的财粮数目,检查各机关日用开支情况;发动群众检查贪污浪费分子,并由各主管机关给予适当处分;要求严格执行纪律,厉行节约,并在广大群众中开展节约运动。这一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不免出现了“左”的作法,主要是在清算贪污账目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影响人权财权,影响了统一战线中的团结。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地党政领导机关,进行了光明磊落的自我批评,并迅速采取了善后措施,纠正了“左”的错误。对于算旧账而破产无法维持生活者,政府设法予以帮助;对逃亡敌区的,欢迎他们回来,即使有些人为生活所迫或为敌伪引诱,做了对国家民族不利的事,也本着宽大的原则予以宽容,不咎既往。这样,就保护了运动的积极成果,而克服了它的消极影响。

  1945年7月10日,淮北行署又发出了整理区乡财政的指示,因为区乡财政上的贪污浪费和混乱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指示一方面出于即将到来的大反攻的需要,严肃地规定各县成立区乡财政整理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完成整理工作;另一方面鉴于过去的经验,特别强调“领导亲自动手抓”,“进行深人的思想动员”,“调查了解清楚”。对犯错误的干部,“一律要采取治病救人,与人为善的态度”[19]。

  淮北抗日根据地反贪污反浪费斗争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两条:其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财经制度和纪律。作为根据地主要领导人的彭雪枫、邓子恢、吴芝圃、张震等同志,自始至终把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作为一件涉及党的生死、抗日民主政权的存亡,抗日战争胜利与失败的大事,予以高度重视。他们经常在报刊、会议和其他场合发表文章和演说,对贪污和浪费产生的根源与危害进行深刻的剖析。淮北边区行署还把“铲除贪污腐化,建立廉洁政府”作为一条施政纲领,要全边区人民群众监督实行。他们在艰苦的革命环境中更是言传身教,以身作则执行财经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新四军四师师长彭雪枫,只有一条用了七、八年的被子,并且补了许多补钉,一条毯子、一条被单和随身的衣服。他们与战士们同吃一样的饭,从不搞特殊。其二,在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中,一方面建立法制,严肃法纪;另一方面则注重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认为“单独惩办不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教育”[20]。

  2.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的主要方面

  抗日战争时期,除淮北革命根据地的反腐倡廉工作做得好之外,华中其他根据地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有力措施,狠抓廉政建设,归纳起来,大致做了以下努力:

  第一,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懂得,抗日政府不仅应该、而且必须廉洁,绝不允许任何腐化现象存在。

  第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经济制度、职务交待制度、会议汇报制度、检查制度、检举制度等),使那些沾染各种不良倾向的人无空可钻。

  第三,严肃党纪、政纪和军纪,严惩贪污腐化分子。淮北区党委曾作出决定:“凡是一种为了整个党与革命利益所订出的纪律,首先必须从上而下以身作则去遵守,任何人都毫无例外;否则,不惟所谓铁的纪律变成了豆腐渣,而且它往往会变成少数人假公济私,损人利己的工具与护符”[21]。浙东根据地施政纲领则更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22]。

  在苏皖边区,肃清贪污和中饱私囊,“更是严格,过去曾发生过几桩贪污案件,政府都及时给予惩处,有的执行枪决”[23]。鄂豫边区,惩治贪污也很严厉,在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就曾枪毙一个贪污腐化的贸易统制局稽查员。

  第四,取消薪傣制,实行津贴制。当时,各根据地取消薪捧,所有工作人员像士兵一样,按月领取一定的津贴。在淮北,也取消薪金,发放低额津贴。每个公务人员除了伙食、被服、毯子由机关供给外,每月按级别高低发放津贴,县长6元,区长5元,乡长4元,可说是世界上最低廉的官棒。根据地取消薪傣制,这是在革命战争条件下,在经济十分困难的形势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在当时看对廉洁政治的形成有一定的意义。在党的教育下,党政军工作人员在享受最菲薄待遇的同时,做着最艰苦的工作。他们少拿钱多做事,甚至不拿钱也做事,为抗日大业和人民利益而日夜操劳和无私奉献着。

  在浙东根据地,还进行了“捧以养廉”的尝试。1944年1月公布施行的《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励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同时改善公务人员待遇,实行捧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之物质生活。”[24]这一施政纲领经中共华中局批准后,正式颁行。这在各根据地中“一枝独秀”。作为一种新尝试,它对解除公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而全身心地投入抗战,起了积极作用。但应该指出,当时浙东的“棒以养廉”根本不是所谓高薪厚禄,只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调动公务人员的抗日积极性而实行的改善和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一个措施,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高薪养廉”不仅程度不同,而且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尝试对保持廉洁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证作用。

  第五,健全、充实党员的组织生活。各根据地健全、充实了党员的组织生活。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干部,都必须编入支部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在支部内实行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党员的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和检讨,使每个党员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党员在政治上、组织上和作风上不犯错误的重要前提。其结果,提高了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作风得到进一步发扬。

  此外,在人民军队中,恢复了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部,以加强军队内部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党员队伍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各根据地调整了党政军机关部分领导成员,大胆提拔那些觉悟高、能力强、工作积极、并与群众有血肉联系的工农干部。清除阶级异己分子、投机分子及隐藏在革命队伍内部的奸细。消除了贪污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土壤,不仅腐化现象得到克服,党员队伍也更加纯洁。

  由于各根据地“把真正的广大劳苦群众的反映(在部队则是战士之反映),作为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与党员思想意识之好坏的试金石”[25],所以各根据地对廉政建设狠下力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成了各根据地过紧日子的信条。如苏皖边区,加强廉洁建设后“办事处统辖九个县,而每月的支出只等于过去一个县政府的支出”[26],大大节省了开支。这与国统区、敌占区公然舞弊,贿赂横行,以贪污为能事,以清廉为傻瓜的现象有着天壤之别。

  通过各根据地的不断实践,可以说抗日根据地已成为全中国最廉洁的地方。

  

  三、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的启示

  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第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是搞好廉政建设的保证。建立健全各种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可以使党政干部有法可依,养成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的作风;同时也可以堵塞各种漏洞,防止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

  第二,加强思想教育是搞好廉政建设的基础。进行廉政建设,必须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和作风教育,切实提高党政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从根本上铲除各种腐败现象的基础。党中央把廉政建设与整顿党风结合起来,批评整顿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干部中的贪污腐化思想与落后意识,不断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为廉政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三,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搞好廉政建设的关键。在廉政建设中,领导干部要亲自抓,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操守清廉,弘扬正气。领导干部做表率,本身就是无声的号召,以上带下,上行下效,就能形成好的风气。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是同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的表率作用分不开的。

  第四,坚决惩处严重的腐败分子,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被资产阶级思想腐蚀了的严重腐败分子,是革命组织中的毒瘤。必须依法坚决惩处他们,才能保持我们党和革命政权的纯洁和健康,才能使党的威信更提高,才能深刻地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同时可以挽救一些犯错误的干部。

  全国解放后,毛泽东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腐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分子,必须一律予以惩办,不得姑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到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如果他们是党员,应清除出党,“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27]

  

  作者简介:

  陈挥,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1]刘瑞龙:《在财经会议上的报告》(1944年4月19日)。

  [2]谢胜坤:《关于四师的供给工作》(1942年6月30日)。

  [3]吴芝圃:《反对不良倾向,铲除个人主义》(1943年6月16日)。

  [4]刘瑞龙:《在财经会议上的报告》(1944年4月19日)。

  [5]张震:《反对不良倾向》(1943年6月17日)。

  [6]邓子恢:《在淮北高干会上的发言》(1943年6月7日)。

  [7]谢胜坤:《关于四师的供给工作》(1942年6月30日)。

  [8]刘瑞龙:《在财经会议上的报告》(1944年4月19日)。

  [9]吴芝圃:《反对不良倾向,铲除个人主义》(1943年6月16日)。

  [10]刘玉株:《淮北苏皖边区秋季公粮动员的任务及其政策》(1941年10月1日)。

  [11]吴芝圃:《关于整党建党的几个基本问题》(1940年5月1日)。

  [12]吴芝圃:《反对不良倾向,铲除个人主义》(1943年6月16日)。

  [13]廖原:《苏皖边区的财政工作》(1941年11月16日)。

  [14]廖原:《苏皖边区的财政工作》(1941年11月16日)。

  [15]刘瑞龙:《在淮北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的报告》(1942年10月)。

  [16]刘瑞龙:《切实整顿粮政,保证军需民用》(1943年11月17日)。

  [17]刘瑞龙:《在淮北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的报告》(1942年10月)。

  [18]《淮北区党委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1944年1月9日)。

  [19]《淮北苏皖边区行署关于整理区乡财政的指示》(1945年7月10日)。

  [20]《淮北区党委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1944年1月9日)

  [21]《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四辑,第311页。

  [22]《浙东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

  [23]《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三辑,第145页。

  [24]《浙东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25]《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四辑,第307页。

  [26]《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三辑,第145页。

  [27]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1951年12月8日);《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195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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